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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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產署各分署設估價小組,其組織由國產署定之。
- 2.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前項估價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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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的規定,國產署各分署可以設立估價小組,該小組的組織由國產署自行制定。根據這條規定,委員會成員不得同時擔任估價小組的委員。具體的細節和運作方式,則需參考該規程的相關規定和其他相關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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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