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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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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署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相關務處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估價或財產處理相關業務代表各一人。 三、直轄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二至六人。 四、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者六至八人。
  2. 2.前項第四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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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應該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國產署署長和副署長均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任主任委員。餘下的委員由國產署根據下列類別的人員進行遴聘: 1. 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代表2人 2. 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估價或財產處理相關業務代表各1人 3. 直轄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2至6人 4. 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者6至8人 根據此規定,本委員會的委員任期是兩年,期滿後可以續聘。根據所提供的資訊,這些委員的選任程序和組成符合規程的規定,並無違法情事。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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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