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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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應該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國產署署長和副署長均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任主任委員。餘下的委員由國產署根據下列類別的人員進行遴聘: 1. 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代表2人 2. 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估價或財產處理相關業務代表各1人 3. 直轄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2至6人 4. 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者6至8人 根據此規定,本委員會的委員任期是兩年,期滿後可以續聘。根據所提供的資訊,這些委員的選任程序和組成符合規程的規定,並無違法情事。
- 業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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