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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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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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第10條規定,財政部賦稅署對外公文一般以財政部名義行之。然而,關於下列事項,財政部賦稅署可以自行行文: 一、依法令應進行監督執行的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進行督導的事項。 三、曾經報財政部核准的事項。 參考資料: 賦稅署組織條例, 2016. (最新修訂日期:2016年5月5日)
立法沿革 1 版
(0711119 制定)
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賦稅署行文權責。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0711119 制定)
明定賦稅署行文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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