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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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