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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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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第4條規定了秘書室的職掌,包括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這意味著秘書室負責處理賦稅署各項事務和協助其他組室的工作。例如,他們可以負責處理文件的起草和審核,協助安排和準備議事事項,以及協助進行研究和發展工作。在組織條例中明確規定的職掌範圍內,秘書室的工作是合法且有效的。

立法沿革 1

(0711119 制定)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秘書室之設置及其所掌理事項。

  • 名詞
(0711119 制定)

明定秘書室之設置及其所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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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