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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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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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第4條規定了秘書室的職掌,包括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這意味著秘書室負責處理賦稅署各項事務和協助其他組室的工作。例如,他們可以負責處理文件的起草和審核,協助安排和準備議事事項,以及協助進行研究和發展工作。在組織條例中明確規定的職掌範圍內,秘書室的工作是合法且有效的。
立法沿革 1 版
(0711119 制定)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秘書室之設置及其所掌理事項。
- 核名詞
(0711119 制定)
明定秘書室之設置及其所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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