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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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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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第5條的規定,財政部賦稅署設有署長和副署長。署長的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至第十三職等,負責綜理署務。副署長則可以有一位或兩位,其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至第十二職等,負責襄理署務。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40
立法沿革 2 版
(0711119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明定署長及副署長之職掌、員額及其職位之職等。
(0760519 修正)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立法理由為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實施,故將本條條文修正,俾資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11119 制定)
明定署長及副署長之職掌、員額及其職位之職等。
(0760519 修正)
為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實施,故將本條條文修正,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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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