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督導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稽核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稽查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七人或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第6條,該署設置了多個職位,其中包括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督導、稽核、專員、稽查、科員、辦事員和書記等。根據該條例,這些職位分別屬於不同的職等,從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不等。例如,在主任秘書職位中,其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同樣地,其他職位也有各自對應的職等範圍。 以稽核這個職位為例,根據該條例,稽核的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稽核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這意味著,稽核的職位可以屬於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而其中的秘書和稽核有可能有資格被列入簡任第十職等的職等範圍。 以上資訊取自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作為對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第6條的解釋。
立法沿革 2 版
(0711119 制定)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副組長六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八人、督導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專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四人、秘書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四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十人或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明定賦稅署之員額,並就其職稱及職等予以明定,惟實際仍按預算員額用人。
(0760519 修正)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督導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稽核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稽查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七人或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為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實施,故將本條條文修正,俾資使用。
- 核名詞
明定賦稅署之員額,並就其職稱及職等予以明定,惟實際仍按預算員額用人。
為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實施,故將本條條文修正,俾資使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