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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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 2.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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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第7條的規定,該署設有人事室,並有一位主任和一位副主任,他們的職務等級均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人事室負責處理人事管理和人事查核相關事項。在人事室工作的人員,應根據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派任。根據這一條規定,人事室負責管理財政部賦稅署的人事工作,包括人事管理和查核等事項。人事室的主任和副主任的職位是根據薦任制度設置的,他們的職務等級範圍在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之間。工作人員的人數要根據這一條例所規定的員額來派遣。如果有任何關於人事管理和人事查核的事項,都要交由人事室來處理。
立法沿革 2 版
(0711119 制定)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人事室之設置及其所掌理事項。
(0760519 修正)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參照有關機關組織條例,將人事室副主任之設置及人事查核工作規定,正式納入條文。並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修正官等職等。
- 核名詞
(0711119 制定)
明定人事室之設置及其所掌理事項。
(0760519 修正)
參照有關機關組織條例,將人事室副主任之設置及人事查核工作規定,正式納入條文。並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修正官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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