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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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會計師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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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條,這個規則是根據會計師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制定的。根據這個規則的規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和懲戒覆審委員會的組織和審議程序將根據會計師法的相關法條進行。根據最新的資料,會計師法修正於2015年12月21日生效,規定了會計師的資格要求、專業執照的發行以及懲戒程序等。根據第六十七條,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和懲戒覆審委員會是負責審理會計師的不當行為和違反專業道德規範情況的機構。因此,根據這個規則的要求,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和懲戒覆審委員會將按照會計師法的規定進行組織並進行審議程序。
-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會計師法 第 6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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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