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會計師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4.29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分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五人。 二、具法律或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五人。 三、行政機關代表五人: (一)金管會代表三人,包括:銀行局局長、法律事務處處長及證券期貨局局長。如有特殊情況時,金管會得另指派之。 (二)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三)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除由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兼任者,隨其本職異動而改聘外,其任期與第二款之委員同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一次為原則;第三款之委員,其本職異動者,應即改派。
- 第一項第一款會計師公會代表,應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於委員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提報應聘代表名額二倍之委員推薦名單,並檢附其學經歷、現行職務及相關證明文件,報金管會擇定遴聘之。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第一款委員之補聘,應由全國聯合會提報應補聘名額二倍之委員推薦名單,並檢附前項所定文件,報金管會擇定補聘之。
懲戒委員會置辦事人員,掌理會議紀錄及會內其他事務,由主任委員簽請金管會指派職員兼任。
-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分別由金管會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五人。 二、具法律或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五人。 三、行政機關代表五人: (一)金管會代表二人。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一人。 (四)審計部副審計長一人。
-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除由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兼任者,隨其本職異動而改聘外,其任期與第二款之委員同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一次為原則;第三款之委員,其本職異動者,應即改派。
- 第一項第一款會計師公會代表,應由全國聯合會於委員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提報應聘代表名額二倍之委員推薦名單,並檢附其學經歷、現行職務及相關證明文件,報金管會擇定遴聘之。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第一款委員之補聘,應由全國聯合會提報應補聘名額二倍之委員推薦名單,並檢附前項所定文件,報金管會擇定補聘之。
-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
覆審委員會置辦事人員,掌理會議紀錄及會內其他事務,由主任委員簽請金管會指派職員兼任。
- 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之審查、討論及決議: 一、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會計師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被付懲戒會計師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與被付懲戒會計師訂有婚約者。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會計師之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五、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會計師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辯護人或鑑定人者。 六、與被付懲戒會計師屬相同會計師事務所或為懲戒事件之前後任會計師者。
- 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得要求迴避: 一、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前項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會計師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及移付理由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金管會交付懲戒;其格式,如附件。
- 金管會收到函請移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
- 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並應通知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
- 前項到會陳述,應由審查委員詢問之,並作成筆錄。
審查委員審查完畢,應將審查結果作成審查意見書,提懲戒委員會會議討論。
懲戒委員會會議於決議書發送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本規則所定之委員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全文共 2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4.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