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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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會計師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及移付理由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金管會交付懲戒;其格式,如附件。
- 2.金管會收到函請移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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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7條規定,移送單位應該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會計師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及移付理由等,並應該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金管會交付懲戒。報告書的格式應該符合附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會計師涉嫌違反專業道德,移送單位應該完成移付懲戒報告書,詳細說明涉事會計師的基本資料、案情概述以及移付理由,並應附上相關的事證資料,如證據文件或證詞等,提交給金管會進行懲戒審理。 2. 根據該法條,金管會在收到函請移付懲戒事件後,應在二日內將該案件轉交給會計師懲戒委員會進行審議。 舉例來說,如果金管會收到一份函件,要求將涉及會計師的懲戒案件移送給金管會審議,金管會應該在收到函件後的兩天內將該案件轉交給會計師懲戒委員會進行審議。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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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