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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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8條》的规定: 1. 懲戒事件發交到會後,即由主任委員平均輪流分配於各委員先行審查。 这一条规定了懲戒事件在送交懲戒委員会后的处理方式,即由主任委员平均分配给各委员进行先行审查。 2. 前項懲戒事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之事件不屬懲戒委員會之權限者。 二、未依會計師法規定移送者。 三、移付懲戒報告未列舉被付懲戒會計師違失事實並提出證據者。 四、移付懲戒報告未確實引述被付懲戒會計師違反之法規依據或引述法條有誤者。 五、懲戒事件不合格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这一条规定了懲戒委員会可以不受理懲戒事件的情形,但可以要求对这些情况进行补正,并规定了补正的时间限制。具体情形包括:(一) 移送的事件不属于懲戒委員会的权限范围;(二) 未依据會計師法规定进行移送;(三) 移交的懲戒报告未详细列举被懲戒会计师的违失事实并提供证据;(四) 移交的懲戒报告未准确引述被懲戒会计师违反的法规法条或引述法条有误;(五) 懲戒事件不符合格式要求或未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参考资料: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8條》(最新版本)。
- 懲戒名詞
- 會計師法法規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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