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並應通知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
  2. 前項到會陳述,應由審查委員詢問之,並作成筆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