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審查委員審查完畢,應將審查結果作成審查意見書,提懲戒委員會會議討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0條的規定,審查委員完成審查後,應將審查結果寫成審查意見書,並提交給懲戒委員會進行討論。這意味著審查委員要把對被懲戒人的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呈現給懲戒委員會,以供討論和決策之用。 參考資料中的例子: - 第一款:根據《會計師法》,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和懲戒覆審委員會成立,並負責審查會計師的懲戒案件。 - 第二款:根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審查委員在完成審查後,應將審查意見書提交給懲戒委員會進行討論。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