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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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第11條第1項,懲戒委員會會議的決議必須達到以下條件之一:(1)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並且出席委員的過半數同意;(2)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並且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舉例:一個懲戒委員會共有9位委員,其中6位出席。根據第1項的第一種情況,至少有4位委員必須同意決議才能使之生效;根據第1項的第二種情況,至少有5位委員必須同意決議。 2. 根據第11條第2項,有第六條規定的迴避事由的委員不應計入應出席委員的人數;出席委員的同意應扣除有迴避事由的委員後,達到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 舉例:一個懲戒委員會共有10位委員,其中2位因有迴避事由而不出席。根據第2項,應出席委員的人數不計入有迴避事由的委員,因此只需至少有4位委員同意決議才能使之生效(10的一半是5,扣除2位委員後剩下8,其中4位委員即達到一半)。 3. 第11條第3項規定,懲戒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應指定其他委員擔任主席。如果主席未指定,則由委員互推選舉一位主席。 4. 根據第11條第4項,懲戒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原移送單位的代表到會說明。 舉例:懲戒委員會正在審議一起案件,可以邀請相關部門或機構的代表到會,以提供案件相關的說明和資訊。
- 懲戒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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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