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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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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或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2. 2.前項應出席委員之人數,無須扣除有第六條迴避事由之委員;出席委員之同意,應扣除有迴避事由之委員後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3. 3.第一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其他委員一人為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之。
  4. 4.懲戒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原移送單位代表到會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第11條第1項,懲戒委員會會議的決議必須達到以下條件之一:(1)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並且出席委員的過半數同意;(2)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並且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舉例:一個懲戒委員會共有9位委員,其中6位出席。根據第1項的第一種情況,至少有4位委員必須同意決議才能使之生效;根據第1項的第二種情況,至少有5位委員必須同意決議。 2. 根據第11條第2項,有第六條規定的迴避事由的委員不應計入應出席委員的人數;出席委員的同意應扣除有迴避事由的委員後,達到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 舉例:一個懲戒委員會共有10位委員,其中2位因有迴避事由而不出席。根據第2項,應出席委員的人數不計入有迴避事由的委員,因此只需至少有4位委員同意決議才能使之生效(10的一半是5,扣除2位委員後剩下8,其中4位委員即達到一半)。 3. 第11條第3項規定,懲戒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應指定其他委員擔任主席。如果主席未指定,則由委員互推選舉一位主席。 4. 根據第11條第4項,懲戒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原移送單位的代表到會說明。 舉例:懲戒委員會正在審議一起案件,可以邀請相關部門或機構的代表到會,以提供案件相關的說明和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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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1 條規定:「懲戒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或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