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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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之審查、討論及決議: 一、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會計師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被付懲戒會計師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與被付懲戒會計師訂有婚約者。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會計師之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五、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會計師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辯護人或鑑定人者。 六、與被付懲戒會計師屬相同會計師事務所或為懲戒事件之前後任會計師者。
- 2.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得要求迴避: 一、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前項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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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在審查、討論和決議相關案件時,委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的審查、討論和決議,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委員現在或過去是被付懲戒會計師的配偶、血親親屬至四親等內、姻親親屬至三親等內,或者曾經有此關係。 - 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在該事件中與被付懲戒會計師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的關係。 - 委員與被付懲戒會計師訂有婚約。 - 委員現在或曾經是被付懲戒會計師的代理人或輔佐人。 - 委員現在或曾經在被付懲戒會計師的訴訟案件中擔任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辯護人或鑑定人。 - 委員現在或曾經是與被付懲戒會計師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是該懲戒事件的前任或後任會計師。 2.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可以要求委員迴避: - 委員符合上述情形但未自行迴避。 - 委員存在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且足以認為其執行職務存在偏頗之虞。 資料來源: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6條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婚約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發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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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