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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之審查、討論及決議: 一、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會計師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被付懲戒會計師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與被付懲戒會計師訂有婚約者。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會計師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五、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會計師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辯護人鑑定人者。 六、與被付懲戒會計師屬相同會計師事務所或為懲戒事件之前後任會計師者。
  2. 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得要求迴避: 一、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前項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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