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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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了決議書的送達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決議書應分別送達給被付懲戒的會計師、該會計師所屬的會計師公會以及原移送機關。送達時應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如果是使用郵遞的方式,則可以以郵局的回執作為送達證書的依據。 參考資料: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4條。 範例: 一、被付懲戒的會計師王小明在懲戒委員會發出的決議書中被要求停止執業三個月。根據第14條的規定,懲戒委員會應該將決議書送達給王小明、他所屬的會計師公會和原移送機關,並取得送達證書作為證明。 二、被付懲戒的會計師李大維在懲戒覆審委員會審理後被判處撤銷會計師執業資格。根據第14條的規定,懲戒覆審委員會應該將決議書送達給李大維、他所屬的會計師公會和原移送機關,並取得送達證書作為證明。
- 送達名詞
- 懲戒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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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