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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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5 條規定,被付懲戒的會計師如果對於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服,可以在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附上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參考資料: - 《2019年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5條
- 懲戒名詞
- 送達名詞
-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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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