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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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3條,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書應包含被付懲戒會計師的相關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執業事務所名稱及所屬會計師公會)、代理人相關資料(若有)、案由、決議主文及事實理由、出席委員姓名、決議日期、不服決議的救濟方式、期限及受理機關。決議書應在懲戒事件交付懲戒委員會後的三個月內完成,若有必要,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能超過三個月。如果在此期間內再請原移送單位查明事實的話,延長期限會自查明後並送達懲戒委員會的次日起算。
- 懲戒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案由名詞
- 主文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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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