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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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分別由金管會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五人。 二、具法律或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五人。 三、行政機關代表五人: (一)金管會代表二人。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一人。 (四)審計部副審計長一人。
- 2.前項第一款之委員,除由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兼任者,隨其本職異動而改聘外,其任期與第二款之委員同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一次為原則;第三款之委員,其本職異動者,應即改派。
- 3.第一項第一款會計師公會代表,應由全國聯合會於委員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提報應聘代表名額二倍之委員推薦名單,並檢附其學經歷、現行職務及相關證明文件,報金管會擇定遴聘之。
- 4.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第一款委員之補聘,應由全國聯合會提報應補聘名額二倍之委員推薦名單,並檢附前項所定文件,報金管會擇定補聘之。
- 5.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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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根據組織及審議規則第4條的規定,需要有十五名委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金管會選派不同的人員擔任委員。這些委員分為三類:會計師公會代表、具有法律或會計專長的學者或公正人士、行政機關代表。會計師公會代表人數為5人,具有專長的學者或公正人士也為5人,行政機關代表則為5人,包括金管會代表2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1人、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1人、審計部副審計長1人。 根據規定,會計師公會代表的委員除了有公會理事長之外,其他委員的任期為2年,期滿後可以續聘,但一般情況下只能續聘一次。行政機關代表的委員在職務異動時應立即改派。 會計師公會代表需由全國聯合會在委員任期屆滿前兩個月提出推薦名單,並附上相關文件,提交給金管會進行遴聘。 當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委員缺額時,應進行補聘,任期則以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補聘的程序是由全國聯合會提出補聘名單,名額為原委員名額的兩倍,並附上相關文件,提交給金管會進行補聘。 最後,懲戒委員會的委員不能同時擔任覆審委員會的委員。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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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