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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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依照《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9條規定,覆審委員會在作出決議後應將其決議通知懲戒委員會。 2. 根據同一條規定,被付懲戒的會計師如果對覆審委員會的決議沒有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該決議即確定生效。 3. 如果覆審決議確定,或者被付懲戒的會計師提起行政訴訟後被裁定駁回,根據該條規定,懲戒委員會應當將覆審決議書刊登在政府公報上,並且在網站上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的會計師所屬的會計師公會、原移送單位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 這些解釋來自於《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的第19條。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該規則的英文版本,所以無法提供完全相關度的參考資料例子。
- 覆審名詞
- 送達名詞
- 懲戒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行政訴訟名詞
- 裁判名詞
- 駁回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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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