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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67 條

  1. 1.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3. 3.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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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67條規定了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其中,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比例為三分之一。其中包括會計師公會代表、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以及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舉例來說,根據主管機關所遴聘的委員,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可能包括會計師公會的代表成員、擁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學者或公正人士,以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行政機關代表。這樣的組成可以確保該委員會對會計師的懲戒事項進行公正的審議。至於具體的遴聘辦法,則由主管機關另行定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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