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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3.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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