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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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設督察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依法律規定,辦理風紀事項。
- 2.督察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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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該條規定了關稅總局設立的督察室職責及組織架構。根據該條第1款規定,督察室設有主任一人和副主任一人,主任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副主任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督察室的職責是依法律規定,辦理風紀事項。 根據該條第2款規定,督察室所需的工作人員是根據本條例所定的員額內派充的。這表示督察室可以按照規定的人員數量進行人員配置。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00115 制定)
本局設督察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依法律規定,辦理風紀事項。 督察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關務人員風紀之查核,設督察室,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人員負責風紀之維護。 二、明列各職稱人員官等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115 制定)
一、為加強關務人員風紀之查核,設督察室,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人員負責風紀之維護。 二、明列各職稱人員官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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