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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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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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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10-1條,關稅總局設有政風室,主任為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的關務監。政風室負責處理相關的政風事項。其他所需工作人員則應根據該條例所定的員額進行派充。根據台灣司法院的相關判決書或裁判書,政風人員的任用及晉升均經嚴密考核,並且對於其執行公務遵守的規範和紀律要求要比一般公務員更高。此外,各機關政風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并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因此,根據相關法規,政風室的主任應符合相應的職等和職位要求,并承擔負責相關政風事項的職責。

立法沿革 1

(0860408 增訂)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40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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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 10-1 條規定:「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 1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