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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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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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10-1條,關稅總局設有政風室,主任為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的關務監。政風室負責處理相關的政風事項。其他所需工作人員則應根據該條例所定的員額進行派充。根據台灣司法院的相關判決書或裁判書,政風人員的任用及晉升均經嚴密考核,並且對於其執行公務遵守的規範和紀律要求要比一般公務員更高。此外,各機關政風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并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因此,根據相關法規,政風室的主任應符合相應的職等和職位要求,并承擔負責相關政風事項的職責。
立法沿革 1 版
(0860408 增訂)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40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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