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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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於適當處所設燈塔,每一燈塔置主任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管理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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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11條,關稅總局可以報經財政部核准,在適當的地點設置燈塔,每座燈塔可以設置一位主任管理員,其職務等級為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此外,也可以設置一至兩位管理員,其職務等級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其中一位管理員可以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此條例,關稅總局可以根據需要在相應地點建立燈塔並擔任相關職務。主任管理員可以擔任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的技術員,並負責燈塔的管理工作。而管理員則可以擔任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的技術員,其中一位管理員可以晉升為薦任第六職等的高級技術員。
立法沿革 2 版
(0800115 制定)
本局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於適當處所建設燈塔,每一燈塔置主任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管理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
立法理由一、明定燈塔之設置程序及其員額。 二、明列各職稱人員官等職等。
(0860408 修正)
本局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於適當處所設燈塔,每一燈塔置主任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管理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
立法理由酌降燈塔「管理員」之職務列等,增列「其中一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以利地處偏遠海邊燈塔人員之進用。
- 核名詞
一、明定燈塔之設置程序及其員額。 二、明列各職稱人員官等職等。
酌降燈塔「管理員」之職務列等,增列「其中一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以利地處偏遠海邊燈塔人員之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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