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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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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報經財政部准,於適當處所設燈塔,每一燈塔置主任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管理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11條,關稅總局可以報經財政部核准,在適當的地點設置燈塔,每座燈塔可以設置一位主任管理員,其職務等級為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此外,也可以設置一至兩位管理員,其職務等級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其中一位管理員可以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此條例,關稅總局可以根據需要在相應地點建立燈塔並擔任相關職務。主任管理員可以擔任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的技術員,並負責燈塔的管理工作。而管理員則可以擔任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的技術員,其中一位管理員可以晉升為薦任第六職等的高級技術員。

立法沿革 2

(0800115 制定)

本局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於適當處所建設燈塔,每一燈塔置主任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管理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

立法理由一、明定燈塔之設置程序及其員額。   二、明列各職稱人員官等職等。

(0860408 修正)

本局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於適當處所設燈塔,每一燈塔置主任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管理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

立法理由酌降燈塔「管理員」之職務列等,增列「其中一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以利地處偏遠海邊燈塔人員之進用。

  • 名詞
(0800115 制定)

一、明定燈塔之設置程序及其員額。   二、明列各職稱人員官等職等。

(0860408 修正)

酌降燈塔「管理員」之職務列等,增列「其中一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以利地處偏遠海邊燈塔人員之進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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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局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於適當處所設燈塔,每一燈塔置主任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