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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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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轉行政院核定之。
  2. 2.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2條規定,各地區關稅局按照業務的複雜程度,分為一、二、三等,該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根據這條規定,各地區關稅局的名稱都應冠以財政部及其所在地或海港、空港的名稱。 例如,根據這項規定,臺北地區關稅局的名稱應為「財政部臺北地區關稅局」,高雄海港地區關稅局的名稱應為「財政部高雄海港地區關稅局」。這樣的命名方式可以清楚地表明這些局是財政部轄下的關稅機構,同時也指示了它們所管轄的地區範圍。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立法沿革 1

(0800115 制定)

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各地區關稅局依其進出口報單份數、查緝面積大小、轄區內保稅工廠數量等業務繁簡分為一、二、三等,惟其標準由關稅總局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二、明定各地區關稅局應冠財政部及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以示區別。

  • 名詞
  • 核定名詞
(0800115 制定)

一、各地區關稅局依其進出口報單份數、查緝面積大小、轄區內保稅工廠數量等業務繁簡分為一、二、三等,惟其標準由關稅總局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二、明定各地區關稅局應冠財政部及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以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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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 2 條規定:「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