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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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 2.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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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2條規定,各地區關稅局按照業務的複雜程度,分為一、二、三等,該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根據這條規定,各地區關稅局的名稱都應冠以財政部及其所在地或海港、空港的名稱。 例如,根據這項規定,臺北地區關稅局的名稱應為「財政部臺北地區關稅局」,高雄海港地區關稅局的名稱應為「財政部高雄海港地區關稅局」。這樣的命名方式可以清楚地表明這些局是財政部轄下的關稅機構,同時也指示了它們所管轄的地區範圍。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00115 制定)
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各地區關稅局依其進出口報單份數、查緝面積大小、轄區內保稅工廠數量等業務繁簡分為一、二、三等,惟其標準由關稅總局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二、明定各地區關稅局應冠財政部及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以示區別。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0800115 制定)
一、各地區關稅局依其進出口報單份數、查緝面積大小、轄區內保稅工廠數量等業務繁簡分為一、二、三等,惟其標準由關稅總局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二、明定各地區關稅局應冠財政部及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以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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