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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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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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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10條,財政部金融局可以依據業務需要設立辦事處,而該局的組織則根據法律來界定。 範例: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的相關資料,他們根據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立了多個辦事處,例如台北辦事處、高雄辦事處等。這些辦事處的設立是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以確保金融局能夠有效執行他們的財務業務。

立法沿革 1

(0800517 制定)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為便於就近監督及加強金融檢查,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規定,明定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517 制定)

為便於就近監督及加強金融檢查,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規定,明定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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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