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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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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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10條,財政部金融局可以依據業務需要設立辦事處,而該局的組織則根據法律來界定。 範例: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的相關資料,他們根據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立了多個辦事處,例如台北辦事處、高雄辦事處等。這些辦事處的設立是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以確保金融局能夠有效執行他們的財務業務。
立法沿革 1 版
(0800517 制定)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為便於就近監督及加強金融檢查,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規定,明定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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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517 制定)
為便於就近監督及加強金融檢查,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規定,明定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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