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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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金融、銀行、法律、資訊事務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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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12條規定,財政部金融局因業務需要,可以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聘用專門研究金融、銀行、法律或資訊事務的人員作為顧問或研究員。這意味著金融局可以根據需求聘用專業人員來提供顧問意見或進行相關領域的研究工作。
立法沿革 1 版
(0800517 制定)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金融、銀行、法律、資訊事務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立法理由為應本局業務需要,明定得聘用顧問及研究員。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0800517 制定)
為應本局業務需要,明定得聘用顧問及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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