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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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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金融、銀行、法律、資訊事務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12條規定,財政部金融局因業務需要,可以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聘用專門研究金融、銀行、法律或資訊事務的人員作為顧問或研究員。這意味著金融局可以根據需求聘用專業人員來提供顧問意見或進行相關領域的研究工作。

立法沿革 1

(0800517 制定)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金融、銀行、法律、資訊事務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立法理由為應本局業務需要,明定得聘用顧問及研究員。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0800517 制定)

為應本局業務需要,明定得聘用顧問及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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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金融、銀行、法律、資訊事務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