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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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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13條規定,該局對外公文應以財政部名義行文。不過,該條還列舉了三種情況下,金融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文: 1. 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的事項。 2. 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的事項。 3. 曾經報部核准的事項。 以第一項為例,如果有一項法令要求金融局對某些事項進行監督執行,金融局就可以使用自己的名義發出公文。這些事項可能包括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或某些金融交易的執行監督等。根據法律資料,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局可以行使其監管職責並發出相關的指令或通知,以確保法律要求得以遵守。 在第二項中,如果有部門規定金融局需要用自己的名義督導某些事項,金融局也可以使用自己的名義發出公文。這可能涉及到特定的業務流程或程序的監管和督導,以確保金融機構在執行這些業務時符合相應的規定。 最後,第三項提到的"曾經報部核准事項"意味著當金融局報告並獲得財政部核准某些事項後,金融局可以用自己的名義行文。這可能涉及到特定的業務計劃、政策變更或財務安排等。

立法沿革 1

(0800517 制定)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立法理由本局為財政部附屬機關,兼具幕僚性質,其涉及政策性之業務,以財政部名義行之,至例行或授權事項得逕由本局行文,俾便於領導與執行,發揮行政效率。

  • 法令名詞
  • 名詞
(0800517 制定)

本局為財政部附屬機關,兼具幕僚性質,其涉及政策性之業務,以財政部名義行之,至例行或授權事項得逕由本局行文,俾便於領導與執行,發揮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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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