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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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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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7條,該條規定了金融局設立人事室,並且明確了該人事室主任的職位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該人事室的職責是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同時,該條例也提到,人事室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從本條例所定員額內選派。 舉例來說,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官方有提供職等標準,金融局人事室在進行人事管理時可以根據該標準來評估候選人的適任性和任職水平,並根據該標準的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範圍來選派適合的人員。另外,金融局的人事室在遴選過程中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平等原則,以確保選派的人員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立法沿革 1 版
(0800517 制定)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設置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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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517 制定)
明定設置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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