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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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辦事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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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11 條,各地區辦事處應設立政風室,並且任命一名主任,職位屬於薦任第八職等,負責依法處理政風相關事項。此外,其他所需工作人員,將根據各地區辦事處所定的員額,派遣充實政風室的人員。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11條。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21 制定)
各地區辦事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劉委員光華等所提修正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321 制定)
照劉委員光華等所提修正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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