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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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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辦事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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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11 條,各地區辦事處應設立政風室,並且任命一名主任,職位屬於薦任第八職等,負責依法處理政風相關事項。此外,其他所需工作人員,將根據各地區辦事處所定的員額,派遣充實政風室的人員。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11條。

立法沿革 1

(0860321 制定)

各地區辦事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劉委員光華等所提修正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321 制定)

照劉委員光華等所提修正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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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11 條規定:「各地區辦事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