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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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12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涉及到官等職等人員、職務所適用之職系的問題。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對於職系的選用需要依據相關的規定進行選用。根據最新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資料,可以看到在選用職系時,將依照職務特性和相關資格進行篩選和選用,並且會參考職務說明書等相關文件。以下為一個例子: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12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如果在某個地區辦事處需要選用一名特定職系的人員,例如財務相關職務,則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在選用時會參考相關的法規和職務說明書。因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可以按照相關的選用流程選用適合該職務的人員。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21 制定)
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人員任用資格及各職務職系適用之依據。
- 第六條至第十一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0860321 制定)
明定人員任用資格及各職務職系適用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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