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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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地區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設分處,由國有財產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一等辦事處設五個至六個分處,二等辦事處設二個分處。
- 2.各分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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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8條,各地區辦事處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轄區內設立分處。一等辦事處可以設五個至六個分處,二等辦事處可設二個分處。各分處需置一位主任,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他所需工作人員則根據各地區辦事處的定員額派遣。這意味著各地區辦事處可以根據情況設立分處,並派遣所需人員來擔任相應的職務。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21 制定)
各地區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設分處,由國有財產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一等辦事處設五個至六個分處,二等辦事處設二個分處。 各分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各地區辦事處轄區範圍遼闊,為加強為民服務,得在轄區內設分處,並明定分處置主任職務。 二、目前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所屬分支機構如下: (一)台灣北區辦事處下設花蓮、基隆分處、台東、宜蘭、桃園專員辦公室。 (二)台灣中區辦事處下設新竹、雲林專員辦公室。 (三)台灣南區辦事處下設嘉義、台南分處。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擬將現有專員室升格為分處外,視各辦事處之業務需要,於轄區增設分處。
- 核定名詞
一、各地區辦事處轄區範圍遼闊,為加強為民服務,得在轄區內設分處,並明定分處置主任職務。 二、目前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所屬分支機構如下: (一)台灣北區辦事處下設花蓮、基隆分處、台東、宜蘭、桃園專員辦公室。 (二)台灣中區辦事處下設新竹、雲林專員辦公室。 (三)台灣南區辦事處下設嘉義、台南分處。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擬將現有專員室升格為分處外,視各辦事處之業務需要,於轄區增設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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