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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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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地區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設分處,由國有財產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一等辦事處設五個至六個分處,二等辦事處設二個分處。
  2. 2.各分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8條,各地區辦事處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轄區內設立分處。一等辦事處可以設五個至六個分處,二等辦事處可設二個分處。各分處需置一位主任,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他所需工作人員則根據各地區辦事處的定員額派遣。這意味著各地區辦事處可以根據情況設立分處,並派遣所需人員來擔任相應的職務。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1

(0860321 制定)

各地區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設分處,由國有財產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一等辦事處設五個至六個分處,二等辦事處設二個分處。   各分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各地區辦事處轄區範圍遼闊,為加強為民服務,得在轄區內設分處,並明定分處置主任職務。   二、目前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所屬分支機構如下:    (一)台灣北區辦事處下設花蓮、基隆分處、台東、宜蘭、桃園專員辦公室。    (二)台灣中區辦事處下設新竹、雲林專員辦公室。    (三)台灣南區辦事處下設嘉義、台南分處。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擬將現有專員室升格為分處外,視各辦事處之業務需要,於轄區增設分處。

  • 核定名詞
(0860321 制定)

一、各地區辦事處轄區範圍遼闊,為加強為民服務,得在轄區內設分處,並明定分處置主任職務。   二、目前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所屬分支機構如下:    (一)台灣北區辦事處下設花蓮、基隆分處、台東、宜蘭、桃園專員辦公室。    (二)台灣中區辦事處下設新竹、雲林專員辦公室。    (三)台灣南區辦事處下設嘉義、台南分處。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擬將現有專員室升格為分處外,視各辦事處之業務需要,於轄區增設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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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8 條規定:「各地區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設分處,由國有財產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一等辦事處設五個至六個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