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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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辦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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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9條,各地區辦事處應該設置人事室,並且任命一位主任,該職位列為薦任第八職等。人事室的職責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此外,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根據各地區辦事處所規定的員額內進行調派。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各地區辦事處具備適當的人事管理機能,以有效執行其職責。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最新版) - 公務人員任用法 (最新版)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21 制定)
各地區辦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劉委員光華等所提修正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321 制定)
照劉委員光華等所提修正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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