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暫行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該規程所列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應根據編制表進行確定。這意味著官等職等和員額的詳細規定需透過相關的編制表來訂定。同時,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則依據職務列等表的規定進行確定。換言之,職稱所對應的官等職等會根據職務列等表中的相關規定來確定。這可以確保該局的職位職等符合組織規程及相關法規的要求。另外,這條法規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