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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暫行組織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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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暫行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該規程所列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應根據編制表進行確定。這意味著官等職等和員額的詳細規定需透過相關的編制表來訂定。同時,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則依據職務列等表的規定進行確定。換言之,職稱所對應的官等職等會根據職務列等表中的相關規定來確定。這可以確保該局的職位職等符合組織規程及相關法規的要求。另外,這條法規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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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