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1.16
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暫行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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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研考、文書、印信、議事、檔案管理、事務、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科長、稽核、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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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暫行組織規程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1.1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