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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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1條的規定,如果未經理事會或放款審核委員會的決議,擅自辦理大額放款的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也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根據法律進行處罰。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放款審核應該由相應的委員會進行,以維護合作社的利益和風險控制。 作為此條規定的例子,可以參考案例中的情況,即被告李○○和被告吳○○未按規定提報理事會核准的情況下,直接在借款申請書上批示放貸,由此造成的損害可能需要負責的損害賠償責任。
- 核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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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