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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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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理事會或放款審委員會決議辦理大額放款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1條的規定,如果未經理事會或放款審核委員會的決議,擅自辦理大額放款的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也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根據法律進行處罰。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放款審核應該由相應的委員會進行,以維護合作社的利益和風險控制。 作為此條規定的例子,可以參考案例中的情況,即被告李○○和被告吳○○未按規定提報理事會核准的情況下,直接在借款申請書上批示放貸,由此造成的損害可能需要負責的損害賠償責任。

  • 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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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1 條規定:「未經理事會或放款審核委員會決議辦理大額放款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