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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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審核委員會議,應每次作成紀錄,於開會之翌日分送理事會及監事會。 前項會議紀錄所載決議如有違背法令,監事會應即提出糾正,並通知理事會停止執行,理事主席對於放款審核委員會之決議,如認為執行顯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提請理事會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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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0條,放款審核委員會每次開會應製作會議紀錄,在開會的隔天將紀錄分發給理事會和監事會。如果會議紀錄中的決議違反法令,監事會應立即提出糾正並通知理事會停止執行。如果理事主席認為執行放款審核委員會的決議有困難,可以提出理由請求理事會討論核議。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條之三,信用合作社應設有放款審議機構,並由該機構對超過一定金額的放款進行審議,該審議機構即為放款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以及審議流程等事項,則由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予以規定。 根據民法第152條,合作社成員以其協力經營の久倉有取得利益之綜合各成員为目的,組成一个社團之協議。合作社的意思表示可以有口自行订立,但为便於证明之用,以书面为之者為便当。合作社的組織與運作應依法規定進行。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007年7月31日公告的「信用合作社作業準則第3號 - 放款審查與訂利率作業規定」,信用合作社在進行貸款時應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偿还能力、抵押品價值等,並依照信用合作社章程及信用合作社授信管理要點等規定進行審查。 根據「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與訂利率作業規定安徽金錢沙縣信用合作社」規定,放款審核委員會主要負責審查大額貸款的申請,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信用合作社章程和內部規定進行審查。審查完成後,如果決議有違法令,監察委員應提出糾正建議,並通知理事會停止執行。 參考資料: 1.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2. 信用合作社法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公告 4.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與訂利率作業規定安徽金錢沙縣信用合作社」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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