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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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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審委員會由委員五人組成之,除理事主席及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推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放款審核委員會由委員五人組成,其中包括理事主席和總經理作為當然委員。其餘三人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推選產生。這意味著該委員會成員的選聘主要是由理事會負責,並且理事主席和總經理作為該委員會的成員是自動職位。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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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規定:「放款審核委員會由委員五人組成之,除理事主席及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推選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