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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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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於任期內出缺者應即補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可以連選連任。如果在任期內有委員出缺,則應立即進行補選。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最新修訂: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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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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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於任期內出缺者應即補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