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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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於任期內出缺者應即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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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可以連選連任。如果在任期內有委員出缺,則應立即進行補選。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最新修訂:2014年1月1日)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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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