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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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審核委員會每週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放款審核委員會由理事主席召集並任會議主席,理事主席因故缺席者,由出席委員會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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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放款審核委員會每週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放款審核委員會的召集人為理事主席,並擔任會議主席。若理事主席因故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會成員中共同推舉一位人擔任主席。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可以看出被告李○○等人在84年4月19日召開的放款審查委員會中,出席了該次會議。然而,在審查到本件貸款案時,被告李○○有離席迴避的情況,被告盧泳良、吳○○在審判中作為證人證實了這一點。根據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的規定,審核委員在審核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的案件時,應該进行回避。被告李○○未進行回避並繼續參加該會議,並按照該委員會的決議擅自放貸。這些事實與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的第11條規定相違背。 另外,根據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的第5條規定,放款審核委員會由理事主席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如果理事主席因故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會成員中互推一人來擔任主席。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本件鳳山信合社在84年4月19日上午召開的放款審查委員會,被告李○○固然有簽到,但在審查本件貸款案時,被告李○○離席迴避。從這些資料可以推斷,被告李○○既然是放款審查委員,則應該參加該次審查會議審查其他案件,直到審查到本件貸款案時再行退席迴避。所以,難以僅因被告李○○有簽到參加該次會議就認定他並未回避本件貸款案的審查。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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