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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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審核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五分之四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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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放款審核委員會的開會應該有五分之四的委員出席方能開會,而出席的委員人數必須超過過半數才能做出決議。這表示委員會必須有足夠的出席委員數量和多數委員的同意才能正常運作並做出有效的決議。 以一個範例情境來說明,如果一個放款審核委員會有12位委員,根據該法規,至少有10位委員需要出席才能開會。而在開會時,至少7位委員需要同意才能做出有效的決議。如果只有9位委員出席或只有6位委員同意,則該次會議無法正常進行或無法做出有效的決議。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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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