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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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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審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五分之四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放款審核委員會的開會應該有五分之四的委員出席方能開會,而出席的委員人數必須超過過半數才能做出決議。這表示委員會必須有足夠的出席委員數量和多數委員的同意才能正常運作並做出有效的決議。 以一個範例情境來說明,如果一個放款審核委員會有12位委員,根據該法規,至少有10位委員需要出席才能開會。而在開會時,至少7位委員需要同意才能做出有效的決議。如果只有9位委員出席或只有6位委員同意,則該次會議無法正常進行或無法做出有效的決議。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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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規定:「放款審核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五分之四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