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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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審核委員會之職權如次: 一、關於大額放款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借款社員與其保證人信用調查及質押物估價之抽查復查事項。 三、關於放款展期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逾期放款之查核及依法訴追之督促進行事項。 五、關於逾期放款與借款社員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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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放款審核委員會的職權包括以下事項: 一、審議大額放款的事項。 二、抽查和復查借款社員及其保證人的信用調查和質押物估價事項。 三、審議放款展期的事項。 四、查核逾期放款並督促進行法律訴追的事項。 五、審議逾期放款與借款社員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的事項。 例如,根據資料中提到的銀行局函附卷、合作社法、金融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等相關資料,可以作為解釋《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的參考資料。
- 核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訴追名詞
- 和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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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