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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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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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第6條,該署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應另以編制表列明。也就是說,財政部關務署根據組織法的規定,必須訂定一份編制表來規定各個職稱的官等職等、官稱以及員額。這個編制表將會明確列出每個職稱的相關詳細資訊,包括官等職等以及官稱。具體的編制表內容需要參考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相關的最新法規文件才能確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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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20 制定)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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