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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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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第5條之規定,財政部關務署為因應其所轄區域之業務需要,得自行設置各種關務機構。這表示財政部關務署有權依據其業務需求,在所轄區域內自行設置需要的各種關務單位或組織。具體的設置方式和範疇則需要參考相關法規之具體規定,本文中並未提供額外的資料。

立法沿革 1

(1010120 制定)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立法理由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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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第 5 條規定:「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