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第5條之規定,財政部關務署為因應其所轄區域之業務需要,得自行設置各種關務機構。這表示財政部關務署有權依據其業務需求,在所轄區域內自行設置需要的各種關務單位或組織。具體的設置方式和範疇則需要參考相關法規之具體規定,本文中並未提供額外的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立法理由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