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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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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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第4條規定,本署設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根據這條法條,財政部關務署在組織上設置了主任秘書職位,該職位的等級為簡任第十一職等,並且可以擔任關務監或技術監的職務。這意味著在財政部關務署中,主任秘書可以擔任關務監或技術監的職位,且這些職位的等級為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立法理由明定主任秘書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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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20 制定)
明定主任秘書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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