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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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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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第3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設有一位署長,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三職等;另外還設有兩位副署長,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這意味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在組織上有一位署長及兩位副署長,他們的職級分別為簡任第十三職等及簡任第十二職等。這些職位的設置有助於確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能夠有效地執行其職能和責任。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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