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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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估價。 六、國有財產法務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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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法》第2條及準據中的參考資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署掌理以下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負責對國有財產進行盤點和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負責直接管理國有財產,並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管理權限。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負責對國有財產進行處分,包括出售、出租、轉讓等。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負責對國有財產進行改良和利用,以提高其價值和效益。 五、國有財產之估價:負責對國有財產進行估價,以確定其價值。 六、國有財產法務案件之處理:負責處理與國有財產法相關的法律案件。 七、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負責處理其他與國有財產相關的事項。 根據最新資料,沒有具體的案例與第2條的關聯來說明,但此條規定概述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署的職責範圍,以便有效管理和運用國有財產。
- 國有財產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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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