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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1.04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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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北區、中區、南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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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估價。 六、國有財產法務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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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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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1.0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