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北區、中區、南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1.04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估價。
六、國有財產法務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1.0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