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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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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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問題所提及的法條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3條」,該條規定了各分署的組織以及分署長和副分署長的職等。 依照該法條的規定,各分署設置一位分署長,其職位的職等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另外,該分署也可以設置一至兩位副分署長,其職位的職等為簡任第十職等。 舉例來說,假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設置了一個分署名為「國有土地分署」,根據該分署的組織準則第3條的規定,該分署會有一位分署長,其職等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此外,該分署也可以設置一位副分署長,其職等為簡任第十職等,或是設置兩位副分署長,其職等皆為簡任第十職等。 以上回答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3條」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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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