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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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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問題所提及的法條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3條」,該條規定了各分署的組織以及分署長和副分署長的職等。 依照該法條的規定,各分署設置一位分署長,其職位的職等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另外,該分署也可以設置一至兩位副分署長,其職位的職等為簡任第十職等。 舉例來說,假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設置了一個分署名為「國有土地分署」,根據該分署的組織準則第3條的規定,該分署會有一位分署長,其職等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此外,該分署也可以設置一位副分署長,其職等為簡任第十職等,或是設置兩位副分署長,其職等皆為簡任第十職等。 以上回答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3條」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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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 3 條規定:「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