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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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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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4條,每個分署都設有一名秘書,職務屬於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這意味著秘書的職位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組織中具有一定的等級和職位。 相關的參考資料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在這個準則中,確定了各分署所應該設置的職位和職等。根據這個規定,每個分署都需要有一名秘書的職位,並且該職位的職等應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這意味著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各個分署中,秘書的職位在組織中的地位是比較高的。他們負責協助分署的日常事務,並具有一定的職權和責任。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分署的秘書遭到控告,並要求負責相關案件的機構或人承擔責任。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4條的規定,該秘書屬於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因此他在該分署的組織中擁有一定的地位和職權。該秘書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需要根據法律和相關法規的規定,有效地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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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